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出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指出,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规定,享受免税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从事农产品及其初加工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经营的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各地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同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